函稿表頭: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特別變價拍賣)
發文日期: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九十二執讓字第四九九一號
主  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四九九一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債務人楊明富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  據: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額:如附表。
      二、他項權利設定情形:向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本金最
          高限額新台幣玖拾萬元。
      三、保證金:詳附表。可繳臺灣各地財政部核準之金融業者簽發之支票或本票
          ,連同投標書放入投標袋內一併投入標櫃,未附保證金,投標無效。如果
          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即時領回。
      四、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一日止,每日上
          午九時至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辨理。
      五、投標日時及場所: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點三十分起,將投標書暨保
          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開標室任何一個標櫃皆可。
      六、開標日時及場所: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在前開處所,當眾
          開標。
      七、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
          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
          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
      八、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
          ,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
          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
          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
          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九、其他公告事項: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房屋後側有增建,無分管停車位,拍
                定後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四)本件標的建物後面為增建,增建部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
                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自行承擔拆除之風險。
          (五)本件標的位於碧山莊社區,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
                金(含管理費),拍定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
                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
                ,本院將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應買人或承買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
                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
                格證明,並於投標時提出。
          (八)投標日如遇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災變致公布放假者,往後
                順延一星期之同一時間進行,如當日有適逢國定假日或再遇不可抗
                力之天然災變致放假者,則再順延一星期之同一時間進行。
備  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院不動產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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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四九九一號 債務人:楊明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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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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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隆市│中正區  │忠義  │六    │三一─六四      │建│八八•00  │二分之一      │玖萬參仟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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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最低拍賣價格│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新臺幣元)│                │
│號│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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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基隆市中正區忠│基隆市正義路七│二層樓房加強磚│一層:44.85           │          │全部  │陸萬參仟元  │                │
│  │      │義段六小段三一│四巷三十弄二九│造            │合計:44.85           │          │      │            │                │
│  │      │─六四地號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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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0   │基隆市中正區忠│基隆市中正區正│二層樓加強磚造│一層:10.46           │          │全部  │壹萬參仟元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
│  │      │義段六小段三一│義路七四巷三十│              │合計:10.46           │          │      │            │一次登記        │
│  │      │─六四地號    │弄二九號增建部│              │                      │          │      │            │                │
│  │      │              │份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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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情  形  │點交否: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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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萬肆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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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別:讓
函稿代碼:3-26


以上為本案擬投標之標的,因底價才$169,000元,以我的經濟能力應該還可以負擔,且此屋 目前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產權較清楚,法院亦有點交,適合初學者進場操作,本案建物 約有16.76坪(含後方增建部份),土地權利範圍約13.33坪(建物共兩層,所以土地持份為 二分之一),經查93年本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500元,89年度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 $2,700元(註1),就算是只買土地也相當划算。

93/2/14(星期六)
這是投標日(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前最後一個例假日,抽空去瞭解本案不動產位置及附近環 境。

93/2/17(投標日前一天)
依公告事項第三項,至銀行購買保證金支票,因公告事項未明確說明支票抬頭,但保證金之 用意在確保拍定後買方履行支付價金之保證,故支票抬頭應開予賣方(此點對本案相當重要 ),是否須要禁止背書轉讓則可有可無。

93/2/18(投標日)
一早約8:30已到達基隆地方法院,因距離投標時間還早,簡單吃過早餐後先向服務台要了一 份空白投標單及信封,將各欄位填寫後,密封前再問了服務台的人才知道投標信封內除了標 單及保證金支票外,還要放投標人身份證影本,本案已經是第四拍了,照理應該不會有人和 我競標才對,而且我也沒多餘的錢和別人出價,所以我直接寫底價投標。

雖然10:30才開標,但我相關資料已齊備,9:30我就將密封好的投標信封投入標櫃,這時投標 室只有另外一對老夫妻也是來投標的,看得出來他們不是專業的法拍屋代標公司的人,反正 無聊就和他們聊了一下,還好他們不是和我投同一個標,不然我鐵定標不到了,到目前情況 仍然很樂觀,最好投標的人越少對我越有利。

時間約10:00左右,投標室的人越來越多了,椅子已經不夠坐,甚至有人站到外面走廊了(走 廊外有電視可以同步觀看投標室內情況),10:20開標前10分鐘,投標室公佈欄有人張貼了最 新公告,有三筆拍賣案因債權人還清欠款或債權人要求..等因素撤銷拍賣,剛好那對老夫妻 要投標的屋子也是其中一筆,但是老夫妻已經把標單投入標櫃了,只好再等10分鐘才能取 回標單及裡面的保證金支票,在場部份投標人也紛紛發出遺憾的聲音,並且以電話連絡告知 撤銷拍賣情況,原來大部份都是代標的人,他們早就知道開標前仍有標案會撤銷,所以等到 最後才決定是否投標,避免領回標單之手續。

10:30準時開標,首先書記官先把撤銷拍賣案的投標單一一唱名由投標者領回(由於並未核對 領回者身份,如果內附之保證金支票未禁止背書,我認為有可能會造成其他困擾),接著開 第一標,因為不是我投標的案子,我也沒很注意聽,不過投第一標的兩個人都因為支票未背 書資格不符而流標,開第二標就是我投標的案子,我看到台上書記官拿著三件標單,我想我 一定標不到了,書記官念著第一個人出價20多萬高於底價,第二個人出價19萬多高於底價( 看到有兩人競標,我已經在收東西了,也沒仔細聽到底高出多少錢),但隨後法官說其他兩 件投標人保證金支票都沒背書資格不符,由我以底標得標,叫了我的名字上台蓋章,我已經 高興得連蓋章的內容也沒看就蓋下去了,蓋完章時法官說今天怎麼這麼多人支票沒背書, 並且當場來了一段機會教育,說明了保證金的相關規定,又說支票除非是空白抬頭才不用背 書(我推測其他人可能是買銀行支票但是抬頭是寫自己的名字,想說沒標到領回較方便,卻 因此違反投標規則導致投標無效),法官表示法院也希望能標到高一點的金額,讓債權人及 債務人能盡快解決債務,但規定是這樣也沒辦法改變,我站在台前有種被法官表揚的感覺, 同時也享受其他人羨慕的眼光,這$169,000元花得真爽,步出投標室時,和我投同一標的另 一位投標人問我有沒有要賣的打算,他願意以他出的價格向我買(20多萬),我當然拒絕他 了,有了這間房子我可以逐步實現我的計劃(發展社區網路、申請宗教團體、架設無線電基 地台、渡假小屋..等),他怎麼可能用個幾萬元就買走我的夢想?而且他也要為他的錯誤付 出代價,如果這個錯誤他願意用個幾十萬來彌補的話,我才會考慮原諒他(加個幾十萬我辛 苦一點再去標別間吧)。註:原來是價錢談不攏!

依規定我應該於得標後七天內繳清所有款項,但當天下午我就繳清剩餘之$135,000元(得標 價$169,000-押標金抵充價款$34,000),但法院仍須通知債務人交出土地房屋權狀後才能發 給我"權利移轉證明",我也才能憑"權利移轉證明"辦理過戶程序。

帶著興奮的心情又去了一次我得標的房子,但屋內仍然沒人在,只有鄰居正在晾衣服,鄰居 問我是來看房子的嗎,我說我已經買到了,鄰居很熱心的表示這間屋子很多人來看,但屋主 在外做生意要很晚才回來,平常門都緊閉很少和鄰居往來,聊開了她又透露屋主有兩個小孩 姐姐讀國中弟弟讀國小,父親愛喝酒,喝醉就大聲吵鬧而且會打小孩,平常好像是在廟口賣 燒烤。

遇不到人我也沒辦法等到晚上,先回家等星期六再來看看吧。

93/2/21(星期六)
早上10:30左右我再次來到我得標的房子,房內燈亮著,隱約聽到裡面有人的聲音,敲了門卻 沒人開門,等了十幾分鐘,看到氣窗是開的,索性爬上去想看看裡面情況,果然有人在,應 該是屋主讀國小的兒子吧,他也沒辦法躲了,開了門縫問我找誰(開了門縫仍然隔了一道上 鎖的紗門),我也沒多說,只問了大人什麼時候回來,他好像很怕我似的只說媽媽下午兩點 會回來,爸要晚上七點左右才回來,我留了行動電話給他,請他告訴爸爸連絡我。

在附近晃到下午兩點又去了一趟,這次是姐姐開門(仍然隔了一道上鎖的紗門),看得出他 們不太願意和別人接觸,我告訴她我已經是法院拍賣的得標者,來的目的是想和屋主協調如 何處理後續事宜,並且又再次留下電話,也請她轉告她父親本案法院有點交,我如果聲請點 交,法院將會同警察強制他們遷出交屋,對他們不見得是好事,也許連搬遷的時間也很短( 我預計法院通知我領取"權利移轉證明"時,我就要同時聲請點交,不然我怎麼可能常常請假 來處理這些事),問她家裡的電話,沒想到她家居然沒電話(鄰居也說他們常欠繳水電費, 有時還欠了半年),不管是不是真的沒電話,或是她不願意給我,算算我共來了三次都沒見 到屋主,我也不想再等,乾脆回家等電話好了。

93/2/22(星期日)
至今仍未接到屋主的電話,心理盤算著本案後續會如何發展,我要如何因應,昨天遇到屋主 的兩個小孩,讓我擔心起他們以後的生活會不會因此受到影響,連水電費都繳不出來的家庭 ,如何能在短時間面對搬家的問題,就算找到便宜的租屋,小孩如何上學,如何搬(搬家也 要錢吧),據了解此屋拍賣歷經約一年了,屋主是否在這一年已經擬妥應變計劃,看他們這 樣我是不太樂觀,對我來說這間房子是隨便買的,主要是想自己試試看法拍過程,和其他人 是買來自住或是轉手獲利不同,如果上帝(如果有的話)是希望以我的條件能幫助這家人( 別說我想太多,我能得標完全是靠僥倖),那也要這家人願意尋求我的幫助才行啊,我如果 沒在關鍵時刻聲請點交,會不會因此產生後續的困擾?如果屋主能主動和我連絡,我或許會 同意讓他們借住吧(借住仍有許多問題,例如欠繳費用、是否成為不定期租賃..等法律問題 ,我當然要先確保我的權益才行),畢竟我也還沒想好要如何處理這間屋子(初步構想是當 渡假小屋,但是清理雜物及改裝費用仍未準備好),無論如何,等法院通知再說吧,如果對 方故意避不見面,或是故意破壞房子,再白目一點向我要搬遷費(雖然搬遷費是不成文的慣 例,但我不認同這種行為),我不但聲請點交還會告他毀損罪(點交後屋內未搬遷之物品視 為我的財產)。

93/3/15(星期一)
下午特別請了半天假,專程至基隆地方法院領取權利移轉證明(法院通知3月10日就可以領了 ,但是我出差去大陸東莞無法即時領取),推算由得標日(2月18日)至取得權利移轉證明為 止,歷時約18天,原因是法院要通知債務人交出不動產權利書狀,但債務人拒絕交出,法院 還要宣示該不動產權利書狀無效。

取得權利移轉證明後(實際取得權利移轉證明、法院執行處證明書及法院給地政事務所塗消 查封抵押公文副本共三份公文),順便寫了一張狀紙聲請法院點交不動產,誰叫債務人一直 避不見面,而且點交也算是法院的售後服務吧,我也想看看到底法官如何強制債務人搬遷, 場面會不會很火爆?據瞭解除了法官外,警察及鎖匠也都會到場。

依規定取得權利移轉證明後,不動產的所有權已確定歸我所有(如有租金收入或相關費用亦 由此時移轉相關權利義務),但仍須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在登記過戶前還要繳交契稅, 因基隆地政事務所和稅捐稽徵處在同一地點,首先先申請繳交契稅的稅單,申請後要七天才 能拿到稅單,也才能繳交契稅,之後才能過戶。

辦完能先辦理的手續後,時間還早,順道拜訪一下網友^^然後再去了一趟「我的」房子,當 然債務人仍然不在家,敲門也沒人理,沒差,遲早會見面的,有人建議我去去申請斷水斷電 ,我還在考慮當中,也許哪天有空我去申請看看,但是斷了之後還要申請復用有點麻煩。

93/3/19(星期五)
下午請了半天假,跑了一趟基隆稅捐稽徵處,領取契稅單並且立即交錢(契稅=房屋拍定金 額76000*買賣稅率6%=4,560元),馬上辦理過戶,過戶也要等七天,效率有夠差的。辦完正 事後又再去了一趟「我的」房子,當然還是沒人嚕,我又去了一趟電力公司,詢問電力公司 承辦人員我現在的情況(已取得權利移轉證明但仍未完成過戶)能申請停電嗎?承辦人員好 像不太知道這種情況怎麼辦,承辦人員只表示用電是生活的必需品,是受法律保障的,就算 我申請停電,工程人員至現在施工時遇到屋內的人反對,也不會施工,除非用戶沒繳電費才 能停電。我聽了差點笑出來,前一段話講得非常好,把「生活的必需品」和「法律保障」拿 來當理由,但是遇到錢(沒繳電費)的時候,就能停電了。不想再問下去,道謝後,回家再 等,等過戶、等點交、等一堆的行政程序。

93/3/29(星期一)
基隆地政事務所已於3/24完成過戶,並將相關權狀寄達。 電洽基隆地方法院詢問點交辦理進度,承辦人說已寄出自動履行命令公文給雙方,要求對方 於文到15天內自行完成點交,如對方未於期限內自動履行命令,拍定人還要再遞狀申請一次 點交,法院才會至現場執行公權力。(我仍未收到自動履行命令公文)

93/4/1(星期四)
今天愚人節,接到郵務送達通知書,通知去警察局領件,這樣比較方便,警察局像SEVEN-ELEVEN 一樣24小時營業,晚上九點多就領到基隆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副本(發文日期是3月20日星期日)。

93/4/6(星期二)
明天我要去巴里島玩五天,趁今天休假整理行李的機會去一趟基隆,算一算距離法院執行命 令15日的期限也差不多了,去了房子一趟,有人在但不開門也不理我(我透過窗戶看到人影) ,再去法院遞狀要求法院排訂執行命令日期,我真的想看看到底對方是誰。

93/4/14(星期三)
收到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定於93年4月26日上午10:30至現場履勘,通知內容並要求 債務人屆時應親自在現場等候,如不在現場,或避不見面,履勘亦不因而停止執行。債務人若 不在場應連絡管區員警及鎖匠協助執行。

93/4/26(星期一)
早上依通知先至基隆地方法院報到,書記官告知早上有其他兩個鑑價案要至現場履勘,所以我 連絡好管區員警及鎖匠到現場後,不用等到公文上註明的10:30就可以打電話告訴他到場。
找到管區警局說明來意之後,值班員警似乎沒辦過這種案件,找了一些例如該區警察不在、我 沒事先通知....等理由囉嗦一陣,我給他看法院的公文上清楚載明「債權人應先連絡管區員警 協助執行」,值班員警才說10:30會派人過去處理,那就只好等到10:30了。
10:30各方人員都到齊了(來了兩位警察),書記官首先要我敲門,當然沒人回應,我告訴書記 官我來很多次都是這樣,就算有人也不會理你(其實我是要表示我有來找對方溝通,對方不理 我,我才聲請點交),換鎖匠上場開鎖,進門後發現客廳睡了一個人(債務人的大兒子),房 間也睡了一個人(債務人的二女兒),書記官說明來意之後,警察連絡分局查詢兩個人的資料 ,我也就不客氣的到處亂逛,房子東西很亂而且空氣不流通,浴室還養了一隻博美狗,狗養得 不錯毛很漂亮也不亂叫,很難想像窮到沒錢裝電話的家庭養的寵物比我家的還高檔。
書記官問債務人的大兒子父親的電話,當場打給債務人,說明今天來這裡的目的,並且語帶威 脅的要求債務人要和我連絡搬遷,又把手機拿給我(手機是管區警察的),要我告訴他連絡方 式,既然當事人不在現場,今天也沒辦法有進一步的動作了,我先問鎖匠要多少錢?開口要了 800元,感覺有點貴還是要照付,書記官拿了一張收據給我(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洽請警察人員協 助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旅費收據)上面有兩位員警的簽名,收據金額為1000元,書記官說我把錢 直接給警察就好了,這筆錢的收據可以當成xx的費用(xx是因為我還無法接受要給警察錢這種 事,所以一時沒反應過來),當然感覺還是有點貴也還是要照付。
今天早上的事就這樣草草收場,下午我打了一通電話給債務人,直接問他什麼時候要搬?因為 以我的推斷書記官雖然依法要執行點交工作,但是實務上執行有困難(法院怎麼可能把房內東西搬 到法院管交),但是我又遞狀聲請點交,不得以所以書記官把這次動作定義為「履勘」,如果 債務人沒誠意搬遷的話,我要再次遞狀甚至要求侵權及賠償,債務人說希望給他找房子的時間 到5月底,我說不可能,之前找他很多次都避不見面,而且案子拖太久,法律程序走到點交沒理 由拖到月底,最多給7天,最後談定5月10日前搬完,我不太相信他會於期限前搬,過完母親節 再找他算帳。

奇怪?(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洽請警察人員協助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旅費收據)照收據抬頭的意思, 這筆錢不是應該是法院給警察的嗎?。

93/5/9(星期日)
母親節沒事作,早上打了一通電話給債務人,問他當初約定5/10前搬遷的期限現在進行的如何? 沒想到他說明天就可以搬了,那我說下午要過去一趟量屋子的尺寸,他也答應會在家等我。
這次去果然順利很多,東西已經在打包了,我終於見到債務人本人,其實人還很客氣,並主動給 了我大門鑰匙,還說明天就會搬完,後天我就可以整理了。
既然連鑰匙都拿到了,我想這次的點交應該算告一段落了吧,沒有預期的發生一些哭哭啼啼或是 激烈抗爭的場面,是我想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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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土地公告現值與土地公告地價兩者有何不同 編號:910359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公告現值,係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告之 土地現值,每年辦理一次,其主要作用係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 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徵免土地增值稅之依據;換言之土地增值稅是按土 地公告現值作為課徵基礎。而所稱公告地價,則係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 公告之土地規定地價,每三年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延長之,其主要作用係作為土地所有權人 申報地價之參考,地價稅即根據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來課徵。

註2:流標記錄
(90.05.17/1次/100萬@6.0/流標)
(90.06.21/2次/80萬@4.8/流標)
(90.07.26/3次/64萬@3.8/流標)
(90.10.11/特拍/51萬@3.1/流標:案號89勤3516)
(91.04.18/1次/55萬@3.3/流標)
(91.05.16/2次/44萬@2.6/流標)
(91.06.13/3次/35萬@2.1/應買)
(91.08.29/特拍/30萬@1.8/流標:案號90慎5952)
(92.01.16/1次/35萬@2.1/停拍:更正拍賣)
(92.02.13/2次/28萬@1.7/流標)
(92.03.13/3次/23萬@1.3/應買)
(92.06.05/特拍/18萬@1.1/流標:案號91勤6365)
(92.10.22/1次/27萬@1.6/流標)
(92.11.12/2次/23萬@1.4/流標)
(92.12.03/3次/20萬@1.2/流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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